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2-05-26 11:23:3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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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管地方金融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经营管理

  (一)本意见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名单,主要从事我省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等业务的公司。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脱虚向实,向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专营化发展,探索拓展主营业务模式,积极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有效防控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地方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设施,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其他金融业务。

  (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及财务、风险管理等制度,确保相互独立和有效制衡,促进企业发展,强化风险防控。

  (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职务的人员应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担任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合规稽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应熟悉经济金融工作,具备从事资产管理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经验。

  (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备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足额计提风险损失准备。

  (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安全、合规的原则,积极有效降低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

  (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规范披露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径、频率、对象等。

  二、及时报送信息和重大事项

  (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开展信息报送:

  1.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月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

  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季度总结、季度经营情况报表,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

  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

  4.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审慎性资料。

  (十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的,应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十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于24小时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1.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2.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在5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

  1.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2.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3.获悉任一股东所持企业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5.受到相关部门较大金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或者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6.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强化风险防控

  (十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监管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收购处置的不良资产应符合真实、有效等条件,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1.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2.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3.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4.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5.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6.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7.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承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并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十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监管基本要素包括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等监管内容。

  (十八)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全覆盖式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询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查阅、复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登记并依法处理;

  3.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

  4.必要时可联合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等部门开展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十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有危及公司稳健运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行为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监管措施。

  (二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重违法经营、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法律、法规及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

  为充分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盘活地方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出台资产处置、信贷支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