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来源: (金融工作局) 时间: 2021-05-07 00:5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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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001-01-2021-00078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21〕16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豫政〔2021〕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推动我省上市公司数量和影响力明显增长,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运作规范性明显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行业龙头带动等作用不断增强,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勤勉履职、守法诚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作用。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切实履行承诺,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发挥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优势,支持引入持股5%以上的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切实改变国企管理中的行政主导思维。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行为。评估、检查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利用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契机,推动我省优质企业加快上市。增强资本市场意识,按照拟上市企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分类建立台账,制定针对性培育计划,完善奖补机制,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加快上市进程。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积极参与我省拟上市企业股改及后续发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支持制造业“头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逐步优化我省上市公司结构。支持我省企业通过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强化“豫商出海”服务支撑。推动优质企业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挂牌,支持其根据自身发展转板上市。充分发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机构等平台在企业展示、挂牌转让、登记托管、私募融资、培育孵化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河南基地的作用,加强企业资源筛选与培育,建立完善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治理水平。坚持严控跨界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承诺的原则,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提升发展实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购买境内外优质资产。支持我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钢铁、煤炭、化工等行业大型国有企业积极利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并购重组、优质资产注入、整体上市等方式提高公司质量。深入实施“引金入豫”工程,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河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加强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宣传,引导上市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合理运用增发、配股、优先股等股债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充分发挥上市公司龙头企业的行业引领效应,围绕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十大新兴产业链,重点培育一批千亿级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制定促进基金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各类基金帮助企业扩大股权融资规模。鼓励私募基金在郑州龙子湖智慧岛(中原基金岛)集聚发展,支持洛阳市建设私募基金集聚区。(河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引导上市公司构建激励与约束相容、长期与短期兼顾的制度机制,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干事创业动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证监局负责)

  四、严格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七)严格退市监管。落实退市改革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严格退市监管,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化退出途径出清风险。各地政府要切实落实风险处置和维稳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动配合,稳妥处置退市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河南证监局、省法院、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八)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各地政府要落实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属地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风险进行排查,尤其是对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较高及存在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摸排,掌握风险底数,一企一策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上市公司,在保生产、保稳定基础上,提醒其制定应对方案,积极开展自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支持其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调金融机构予以帮扶。坚决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风险向上市公司传导,引导存在流动性风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方式理顺产业结构,恢复融资能力。对股票质押比例高的上市公司按照控制增量、化解存量的原则,切实压降其股票质押比例,防止股票高质押风险反弹。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将高风险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压降至合理水平。强化上市公司引入迁出监管,防范监管套利和输入性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法院、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九)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按照“给时间、真整改”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要限期予以化解;限期未整改或发生新问题的,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上市公司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有关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河南证监局、省法院、公安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媒体舆情应对等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产业、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政策,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十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警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敬畏法治、遵守规则,夯实法治和诚信基础。加强行刑衔接,实现涉刑案件快移快办,完善追责体系。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要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提高执法精准度,提升执法效果;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一并查处,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落实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发挥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组织作用。(河南证监局、省公安厅、法院、财政厅、司法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七、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现场检查和走访调研频次,提高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敏感度、前瞻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河南上市公司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河南证监局负责)

  (十三)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通过案例警示、宣传培训、会议动员等方式,引导上市公司树立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的意识,诚信、合规、稳健经营,不断提高风控能力和发展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牢牢守住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线”。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加强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上市公司的监管约束。(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工商联负责)

  (十四)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对在豫执业中介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根据上市和挂牌成功率、职业操守等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情况通报、正向激励等形式,督促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河南证监局、省财政厅、司法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五)凝聚各方合力。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重大任务来抓,努力构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建立健全中央驻豫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力度,建立工作台账,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实效性,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相关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