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惠企纾困政策(摘要)
来源: 金融工作局 时间: 2022-12-12 16:04:1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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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的通知》(豫金发〔2022〕67号)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对受疫情影响、信用记录良好、有发展前景、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对到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本息最长可延6个月。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对延期还本付息的企业,维护企业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加强对社会民生的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员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市民群体以及因疫情治疗或隔离人员、因封城封路临时还款困难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最长可延6个月,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免收罚息。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加大经营性贷款支持,并纳入普惠小微贷款管理。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采取下调利率、减免服务收费、调整还本付息安排、扩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方式,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市场前景良好、创新实力强的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由各省辖市确定重点企业名单,组织与金融机构对接,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市县对名单内的企业新发放贷款进行贴息。发挥好市县现有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支持市县扩大资金池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

--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

--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各地方加强“政银企”对接,梳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和理赔条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

--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各地方面向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提升基层银行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增加汇率避险首办户,优化网上银行、线上平台汇率避险模块,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通过内部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金发〔2022〕89号)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交通运输企业、货车司机、快递人员等特殊群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融资需求跟踪服务,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细化对因疫情暂时遇困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明确延期还本付息等扶持政策办理流程和渠道,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并采取下调利率、减免服务收费、调整还本付息安排、扩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推动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鼓励金融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上述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并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优化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特点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积极探索开展景区、文体设施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和文旅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动产抵押贷款,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鼓励各保险公司不断扩大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有力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积极探索通过减费让利、保费延期缴纳、延长保单到期日、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受疫情或经济下行影响严重的企业和人群渡过难关。积极承保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为营运车辆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提供应急物资和快修服务等。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企财险、公众责任险、营业中断险、团体意外险等险种,为企业财产损失、营业中断损失、经营场所内公众责任、员工安全等方面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服务边界,对依照《电子商户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根据个体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改进优化信用评价模型和授信管理机制,大力创新推广信用贷款和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个体经营者经营状况、财务能力等特点和创新创业需求,积极提供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相关保险保障,提高个体经营者经营韧性和风险抵御能力。

鼓励银行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提供贷款延期、宽限期及续贷等优惠政策。对2022年减免3-6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组织各银行机构逐行制定利率压降目标和阶段性压降计划,推动全省利率水平稳中有降。开展利率压降专项督导,分机构类型、分重点领域按月统计监测、按季通报督办。指导银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确保步调一致、实质压降。围绕信贷、助贷、考核、增信等环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减费让利政策要求,取消信贷资金管理费、小微企业提前还款违约金,主动承担押品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加大无还本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产品推广力度,减轻企业因借新还旧、搭桥展期衍生的费用负担。

因城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个人住房消 合理信贷需求,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 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加大对经营稳健、风险可控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一刀切”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对建筑企业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贷款。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深入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强化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完善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功能,强化企业融资急需数据平台共享,每周1次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广“信易贷”、政府采购合同等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性基金与地方重点培育企业对接机制,加快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两支政府母基金落地。

附件1: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强化融资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各地探索出台贷款利息补贴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发提供特色金融产品,提升中长期贷款占比,缓解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对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并适当降低利率。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实施方案

--加强信贷融资服务。将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站)、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支持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数据应用,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建立企业“白名单”,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信贷产品,对名单内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政策。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定期摸排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金融机构应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首贷任务重点向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倾斜等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联动,每周1次常态化组织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对符合条件、活动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积极发挥“担”“保”作用。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担保项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银行等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后,资金池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地要加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合作,推行“政银保”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和超赔补贴机制,为本地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大力服务企业上市。开展分层分类精准辅导,引导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选择合适上市板块,形成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梯次前进、持续推动的上市路径,提高企业上市辅导培育效率。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基金方案明确的投资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立子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引导社会基金协同跟进,加强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支持。

七、《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周政办〔2022〕36号)

强化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

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强化融资服务,对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并适当降低利率。对202171日以来贷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1231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持续实施还贷周转金滞纳金减免政策,周转金可免费使用5个工作日,从第6个工作日起每天计收0.5‰的滞纳金,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无法办理业务产生的滞纳金予以减免。

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责任编辑:金融工作局管理员